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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欠债,不知另一方该不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6-03点击:27

离婚前一方欠债,不知另一方该不该承担?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夫妻来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需要依据债务的性质展开细致且深入的剖析与判断。

离婚前一方欠债,不知另一方该不该承担?

第一步,要先确定这笔债务是否属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若经确认是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的债务清偿责任,负债的一方需用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

相反,如果判定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连带的债务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夫妻双方用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同时需要湖州要账公司提醒的是,倘若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二人就需要各自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例如,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女方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债务。

不过,这并不代表仅一方负责的债务就能够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重点在于,债权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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