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一般来讲,有效时长为二年。
若有一方当事人没有依照仲裁裁决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应当在这两年的时间范畴内向相关的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这二年的期限是从裁决所设定的履行期间最终截止日开始算起的。
倘若裁决规定需分期履行义务,那么就需要从每期履约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然而,要是法律文件清晰且确切地规定了债务的分期履行方式,并且每次履行的期间都未超过六个月的话,那么剩余尚未履行的到期债务在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周年内未被提出执行申请的话,法院将不再受理此类执行申请。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